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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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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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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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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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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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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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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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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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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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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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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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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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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能自愿认罪、悔罪;3.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依照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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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能自愿认罪、悔罪;3.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依照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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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表现在:1.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双方达成和解,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纠纷已化解;3.周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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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能自愿认罪、悔罪;3.初犯、偶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5.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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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认罪认罚;3.初犯、偶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5.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相互达成谅解。依照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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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偶发矛盾所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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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认罪认罚;3.初犯、偶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4.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5.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相互达成谅解。依照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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