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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刑事谅解,且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