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甲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重型),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喻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喻某甲亦能自愿认罪,其亲属又自愿代为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喻某甲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珊榕 书记员:方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某甲犯罪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雷某甲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雷某甲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伤员,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