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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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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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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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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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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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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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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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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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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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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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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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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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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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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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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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