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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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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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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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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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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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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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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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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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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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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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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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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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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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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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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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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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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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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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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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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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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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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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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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