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坤云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坤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坤云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坤云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高宗星提出的被告人胡坤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坤云虽电话报警但并未主动承认其系肇事人员,而是在证人胡某乙证实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之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供述的,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王荩钢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相关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依法作出,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坤云具有系初犯、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书记员:常涵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法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任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态度,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协议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贵南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具有前科,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部分赔偿,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小芳 书记员: 李影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洪超兰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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