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