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其亦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某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且具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动机、犯罪后果和被不起诉人的表现,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向被害人退赔赃款,且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其亦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旷某某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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