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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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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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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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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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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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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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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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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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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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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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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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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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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阙某某的刑事责任;阙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阙某某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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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其亦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何某某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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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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