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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刑初214号,被告人张某增,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已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已取得对方谅解,本院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维护稳定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拘役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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