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鉴于阳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其盗窃的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鉴于韩某某系初犯,归还盗窃的车辆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未在高峰时段危险驾驶,驾驶距离较短,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案发时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 鉴于冉某某系初犯,实施盗窃时与被害人存在特殊关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600余元,数额较大,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0元,数额较大,鉴于郑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鉴于李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陈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被害人的损失均已挽回;第三,陈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鉴于张某某系初犯,且系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全部盗窃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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