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鉴于江某某并非赌场的经营者和出资者,未领取高额工资或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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