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具体评述。 二审另查明,2018年,金某公司与兰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车总价款为127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签订合同时首付人民币25000元,尾款102000元由兰某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打款,合同还约定,兰某未向金某公司足额支付全部购车款之前,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归金某公司所有。2018年8月6日,金某公司与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约定由于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兰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某公司提供相关反担保。2018年9月4日,兰某与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兰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委托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贷款行提供担保,提供所购车辆作为反担保抵押物。2018年9月5日兰某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2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用途为经营网约车。同日,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签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当向蔡某赔付保险金,现评判如下: 其一,根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向重庆罗顿公司出具的《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书》、《保险单》、《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双方对重庆罗顿公司向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事宜达成协议,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同意对重庆罗顿公司御璟湖山项目4#地块公区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二,根据在卷证据显示,蔡某确系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职务为项目经理,事发时蔡某在重庆罗顿公司投保的工程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因一审中举示的分包合同中蔡某是该合同的担保方,本院认为,蔡某在该分包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与其作为重庆罗顿公司的员工身份并不冲突,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三,对安某保险黔江支公司诉称的蔡某并非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受伤的问题,本院认为,《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从查明事实可知,崔治兰系从停靠的挂车上面跨入渝B5××**轻型货车尾部货箱内时,万某驾驶车辆向前挪动,崔治兰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而受伤。由此可见,发生意外事故之时,崔治兰身处被保险车辆之内,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即是说,崔治兰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不应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因此,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