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借助某公司的软件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具有如下情节:1.并不直接开发专门用于传销的软件;2.均系正常的IT行业从业人员,未从事任何超出IT行业之外的活动;3.所领取的工资在厦门市均属于正常工资,没有任何抽成,未取得任何超越正常薪资待遇的收入;4.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5.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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