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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乙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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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丙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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