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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