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从犯,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从犯,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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