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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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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叶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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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樊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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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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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逯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逯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逯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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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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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苑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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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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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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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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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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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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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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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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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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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秦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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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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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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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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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如实供述伤害他人的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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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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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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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谷立新)(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某某某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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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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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8项之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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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被害人滋扰而持刀将他人砍伤,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起一定责任,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并救助被害人、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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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门佳旺)(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某某乙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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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在事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被传唤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甲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为化解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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