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卓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在2019年4月2日均已被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达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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