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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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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卓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卓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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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徐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徐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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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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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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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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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状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状妨害公务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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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某)(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在2019年4月2日均已被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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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陈某达妨害公务罪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陈某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达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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