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20681.26元,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认为“新快现”、“续金宝”实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本案中,中信银行向相关被告人办理该“新快现”或“续金宝”业务时,被告人均身份真实,也没有将贷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张少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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