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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非法占用农田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到案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了修复,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具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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