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郭某某)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郭某某)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发、姚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发、姚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刘某某)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刘某某)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标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标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某甲故意伤害案)_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训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训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犯罪情节较轻;卢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卢某某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要追究卢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陈某某)_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甲的行为系偶发矛盾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供述,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明确表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给予谅解,并书面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方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建葵)(公开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偶发矛盾引起的人身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或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打架斗殴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予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澳县人民法院起诉。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明确表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给予谅解,并书面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主观恶性较小;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程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因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程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卢某乙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卢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卢某乙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且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辛某甲)_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在“创文”期间,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作为金平区**区工作人员,被安排到市金平区**路**号**小区清理垃圾和树枝时,与被害人李某丙因琐事发生的纠纷而引起的轻微刑事伤害案件;案后,**区**老人组已赔偿李某丙4万元,被害人李某丙已对被不起诉人辛某甲的行为作出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辛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辛某甲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发、姚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得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权的谅解,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偶发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要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