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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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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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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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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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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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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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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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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2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2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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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伍某某)(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伍某某)(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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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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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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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该案当事人双方系朋友关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明确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给予谅解,并书面申请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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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财系初犯、偶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能积极达成赔偿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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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能积极达成赔偿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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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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