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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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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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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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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且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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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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