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洪某已赔偿被害人曾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重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1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高亮辩称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1名未成年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在决定其刑罚时均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杨荣辩称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公安人员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常振环辩称被告人董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傅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其它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其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胡炳鑫辩称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杨义、万景峰辩称,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1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高亮辩称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表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全部赔偿,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违反禁令标志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致1人重伤、1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宁某所在单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与其达成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车厢未关好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法超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宝华辩称,被告人王某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置,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已获赔经济损失,被害人熊某甲已获赔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毅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毅案发后能及时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以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私自改变结构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胡炳鑫辩称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2人轻伤,6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积极采取措施救治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黄线,遇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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