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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温姝琪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