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润华)(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润华)(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静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尚未驶入道路,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属于自首情节 ,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