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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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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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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建)(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建)(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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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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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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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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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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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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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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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兴平)(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兴平)(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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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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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管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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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婷婷)(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被盗快递包裹已经全部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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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经过教育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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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清)(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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