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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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