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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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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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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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