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腊生的辩称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追偿权请求,一审未对追偿权进行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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