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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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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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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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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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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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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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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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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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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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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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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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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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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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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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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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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拉拉豪”45个应当没收,由汉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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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放养鱼苗,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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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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