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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