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应酌情从宽处罚,金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应酌情从宽处罚,杨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某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鲁某甲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案发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之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姚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姚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应酌情从宽处罚,姚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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