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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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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徐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说徐某乙约杨某某面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充分证明徐某某在杨某某被砍伤一案中所起到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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