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伙同冯某某、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采取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麻雀30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三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猎捕的野生动物已放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冯某某、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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