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民警到杨某某家中调查时,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立崇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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