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案存在证据上的缺陷且已经经过两次退查仍然无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岳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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