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谭某某、程某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具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谭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主、客观不统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诈骗犯罪发生于2013年1月,立案时间为2019年6月,已过追诉时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只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不足以证实其所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危害不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其处罚情节,决定对刘海仓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为骗取南郑县濂水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补助款,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共计骗取政府危房改造补助款9500元,数额较大,被不诉人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其犯罪行为不再追诉。本案已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盗窃杜某某借款协议书的手段,但因为这张借款协议书上黄某某是担保人,且协议书一式两份。黄某某盗窃杜某某借款协议书后,杜某某知道了问黄某某要钱,黄某某说就算是借杜某某的钱并付杜某某2000元利息。综上,黄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等人为了谋取私利,出售信用卡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具有违法行为和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仅能证实其买卖信用卡的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其处罚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程某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具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程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主、客观不统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