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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