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应酌情从宽处罚,金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根据【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应酌情从宽处罚,杨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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