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士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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