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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拍卖过程中,收受其他竞拍人员给予的财物,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5万元人民币暂存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后再行处置。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