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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书面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5、系民营企业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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