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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发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