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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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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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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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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综合全案情况,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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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综合全案情况,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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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为泄私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万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取得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故对万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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