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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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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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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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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真诚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及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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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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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仅在停车场挪车,情节较轻,被害人古某某现已谅解刘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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