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补偿款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另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双方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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