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取得其谅解并与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润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流氓罪,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润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系初犯,且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又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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