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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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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且未对**猕猴桃产业造成经济损失,湖南**有限公司的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已经上缴,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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